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149号 原告徐负勤,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代理人王幸福、李君,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久大板材厂,系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代表人王金龙,厂长。 委托代理人牟迅、徐长乐,山东鲁泉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负勤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久大板材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负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负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徐负勤负担。 审 判 长 王俊河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蕾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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