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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浩等与河北麦玉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3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673号 原告苏爱平,女,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冶金勘探总局山东局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都浩(系原告苏爱平之子),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职工教育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673号

原告苏爱平,女,195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冶金勘探总局山东局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都浩(系原告苏爱平之子),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经济信息化委员会职工教育办公室工作人员,住山东省济南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衣志政,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麦玉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李骥,董事长。

原告苏爱平、都浩与被告河北麦玉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玉丰种业公司)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浩与原告苏爱平、都浩的委托代理人衣志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麦玉丰种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爱平、都浩诉称,都森烈与麦玉丰种业公司于2009年10月5日签订《玉米品种玉丰2号开发合作协议》,根据合同约定结合河北省农业厅2013年7月3号“冀农种发(2013)18号”文,麦玉丰种业公司应于2013年8月3日前支付给都森烈20万元育种费;合同约定被告按照销售数量支付给都森烈0.3元/公斤品种费。都森烈于2013年4月1日因车祸去世,两原告作为都森烈的配偶、儿子依法继承都森烈的权利。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育种费20万元及逾期利息;2.被告以销售数量为基数按0.3元/公斤支付原告品种使用费;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麦玉丰种业公司辩称,被告麦玉丰种业公司始建于2007年,和山东农科院玉米研究所是友好单位。被告公司李庆雪和玉米所原所长是亲戚关系,通过其结识都森烈主任。经与都森烈主任协商,2009年10月5日签订了玉米品种玉丰2号开发合作协议,2010年预付20万元,协议约定后付余下20万元产权费,因种种原因,至今未付。玉米审定后造成不能按约定付款的原因:1.2011年因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种子水分没有控制好出现芽率问题,赔偿客户及农户造成巨额亏损;2.玉丰2号经过4年品种试验,于2013年7月审定。同年3月公司在甘肃省安排300亩玉米制种,收获10万斤,因当年已过销售季节,且未按国家政策办理3000万经营资质,导致无法经营,造成20多万元亏损。目前玉丰2号品种经营至今仍停滞,还未产生经济效益。3.目前公司现状严重亏损,濒临倒闭,为了扭亏为盈,公司正在积极努力寻找合作单位,等合作到位先解决都森烈主任欠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5日,都森烈(合同甲方)与麦玉丰种业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了《玉米品种玉丰2号开发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育成的“玉丰2号(组合M613×H401)”玉米杂交品种的品种权及生产经营权的开发协作事宜,达成协议。为了便于品种尽快推广,品种参试第二年乙方先付给甲方育种费20万元,甲方交乙方亲本35公斤,提前布点示范,给审定后推广打好基础,审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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