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8号 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仁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秋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清勇,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济南历下爱巢家纺店业主,住山东省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清勇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玉 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 人民陪判员常兆芝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