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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志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烟民知初字第9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智利,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刚。 委托代理人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烟民知初字第9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智利,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刚。

委托代理人:高树松,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刚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志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素华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 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