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烟民知初字第109号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徐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露露,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贤存,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莱阳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莱阳维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霞 人民陪审员 王新利 人民陪审员 孙 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