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知民初字第27号 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泾县泾川镇园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丽,女,汉族,1977年1月29日出生,系洛阳市老城区泾星阁文化用品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梁凤 审 判 员 杨保国 代理审判员 范振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