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知民初字第41号 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茂业东方时代大厦27楼37室。 法定代表人王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果、吴磊,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卫,女,汉族,1966年8月21日出生。系洛阳市涧西区柒石咕噜鱼总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付裕强,重庆索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腾联魔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梁凤 审 判 员 杨保国 代理审判员 范振洋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延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