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78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兵。(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其应交案件受理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多交案件受理费及应退款项合计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审 判 员 卢 敏 人民陪审员 刘同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政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