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31号 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熙浩。 委托代理人:李明东,新疆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达社强。 被告:新疆克拉玛依市黑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华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建伟。 委托代理人:李宏,新疆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克拉玛依市黑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正荣。 委托代理人:张文明,新疆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克拉玛依市黑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黑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岳麓巨星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13846.43元,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13796.43元,合计13821.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唐 楠 代理审判员 田 姝 人民陪审员 高立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