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27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芳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建军,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