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13号 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 委托代理人朱乔乔,公司员工。 被告冯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