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06号 原告三九企业集团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蛋白食品分公司。 负责人尹彦锋,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oopakijChearavanont 被告江西食方食坊中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该公司经理。 被告福建省正鸿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生坤 被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三九企业集团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蛋白食品分公司诉被告郑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西食方食坊中药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正鸿富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九企业集团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蛋白食品分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九企业集团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蛋白食品分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九企业集团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蛋白食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九企业集团兰考葡萄酒业有限公司蛋白食品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