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松苗,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名扬通讯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名扬通讯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