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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被告李海峰、郑州北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03号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贾杰,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勤,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东阳,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海峰。 被告郑州北洋教育咨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03号

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贾杰,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勤,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东阳,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海峰。

被告郑州北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兴,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诉被告李海峰、郑州北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于2015年6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