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2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芳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家勇,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家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