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9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芳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俊卿,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俊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