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11号 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金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 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长江路店、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尤清波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