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16号 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庚辰。 委托代理人万江涛,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斯达,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合磊,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朱伟霞,女,1978年6月6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豫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伟岭。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尤合磊、被告朱伟霞、被告河南豫优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