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叶郑生,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子芳,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杨记老五牛肉拉面馆。 经营者杨瑞。 委托代理人段宪师,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郑生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杨记老五牛肉拉面馆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郑生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郑生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郑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郑生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