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832号 原告朱慧卿,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教育出版社。 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慧卿诉被告北京教育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慧卿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慧卿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慧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慧卿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