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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炎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00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炜。 委托代理人沈伟忠,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炎龙,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源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00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炜。

委托代理人沈伟忠,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炎龙,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炎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