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00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炜。 委托代理人沈伟忠,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炎龙,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炎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