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知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澳.奥多夫(BenjaminO.Orndorff)。 委托代理人祁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莹莹,北京金杜(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嘉悦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诉被告河南嘉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8元,减半收取4699元,由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负担。 审判长 赵 磊 审判员 孙召鹏 审判员 龚 磊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