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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诉被告河南嘉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知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澳.奥多夫(BenjaminO.Orndorff)。 委托代理人祁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莹莹,北京金杜(天津)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知民初字第367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

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澳.奥多夫(BenjaminO.Orndorff)。

委托代理人祁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莹莹,北京金杜(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嘉悦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诉被告河南嘉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98元,减半收取4699元,由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负担。

审判长 赵 磊

审判员 孙召鹏

审判员 龚 磊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