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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群英诉被告葛利永、山东淄博恒星太阳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91号 原告张群英,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利永。 被告山东淄博恒星太阳能有限公司。 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91号

原告张群英,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利永。

被告山东淄博恒星太阳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大志,董事长。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群英诉被告葛利永、山东淄博恒星太阳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群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群英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群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群英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