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69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长海,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燕,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非概念家庭用品商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非概念家庭用品商行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