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807号 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宣,男,汉族,1985年6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代理审判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