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50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 委托代理人沙莎,女,回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巧霞,女,汉族,1979年1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素福,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巧霞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晓征 审判员 刘泽军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