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37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 委托代理人沙莎,女,回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被告尚艳艳,女,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浩天公司)诉被告尚艳艳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艳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权浩天公司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因为是你》、《爱走远》、《宝贝》、《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遇见你》、《幸福誓言》、《笑容》、《像我一样飞翔》、《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遇上你是我的缘》、《飞天》、《房子》、《白狐》、《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你我就不后悔》、《爱大了,受伤了》、《龙》、《想你的时候你是否会想起我》、《女人心》、《你是我的好朋友》、《茅草屋的女主人》、《愤怒的情人》、《狼爱上羊》、《和我一起走好吗》、《故乡黑龙江》、《负心人》、《最后一个情人》、《追求》、《无缘》、《我是一只猫》、《我爱猪八戒》、《我爱的姑娘你最美》等60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等。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尚艳艳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盈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义务。被告尚艳艳未经民权浩天公司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尚艳艳的侵权事实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在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尚艳艳: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60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民权浩天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经济损失72000元及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900元,合计75900元。 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好歌天天唱》光盘,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2、音像著作权合同及附件,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3、(2014)民证民字第1596号公证书,该证据证明被告尚艳艳侵权的事实。 4、公证费、取证费用发票,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1900元,调查取证费用2000元。 被告尚艳艳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名称为《好歌天天唱》的光盘收录了包括《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因为是你》、《爱走远》、《宝贝》、《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遇见你》、《幸福誓言》、《笑容》、《像我一样飞翔》、《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遇上你是我的缘》、《飞天》、《房子》、《白狐》、《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你我就不后悔》、《爱大了,受伤了》、《龙》、《想你的时候你是否会想起我》、《女人心》、《你是我的好朋友》、《茅草屋的女主人》、《愤怒的情人》、《狼爱上羊》、《和我一起走好吗》、《故乡黑龙江》、《负心人》、《最后一个情人》、《追求》、《无缘》、《我是一只猫》、《我爱猪八戒》、《我爱的姑娘你最美》在内的132部音乐电视作品。该光盘的包装盒上标明“制作: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版号:ISRCCN-E02-10-348-00/V.J6,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7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鸟人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北京鸟人公司同意将其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授权给民权浩天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由民权浩天公司行使,北京鸟人公司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维权收益归民权浩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享有,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中的放映权只限于卡拉OK形式的经营场所的放映权。 2014年8月8日,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席伟到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8月14日,公证处人员随郭席伟来到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汝南路口)“朝歌商务娱乐会所”,以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会所高歌黎明房间。经检查录像机中的内存为空白,郭席伟在该房间歌曲点播机上先后点播了《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因为是你》、《爱走远》、《宝贝》、《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遇见你》、《幸福誓言》、《笑容》、《像我一样飞翔》、《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遇上你是我的缘》、《飞天》、《房子》、《白狐》、《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你我就不后悔》、《爱大了,受伤了》、《龙》、《想你的时候你是否会想起我》、《女人心》、《你是我的好朋友》、《茅草屋的女主人》、《愤怒的情人》、《狼爱上羊》、《和我一起走好吗》、《故乡黑龙江》、《负心人》、《最后一个情人》、《追求》、《无缘》、《我是一只猫》、《我爱猪八戒》、《我爱的姑娘你最美》60首歌曲,马旭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消费结束后,郭席伟或得盖有“郑州市上街区锦绣朝歌商务娱乐会所发票专用章”的定额发票一份。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4)民证民字第159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消费发票附于公证书后。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光盘为马旭现场摄像,后在公证员监督下制作。公证书所附消费发票金额100元。 公证处保全的上述歌曲,其音乐与画面内容与民权浩天公司提交的6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内容相同。 另查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