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62号 原告武建军,男,195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相彬,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涛,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 被告耿淑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军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军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建军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建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建军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露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