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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建军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62号 原告武建军,男,195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社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62号

原告武建军,男,195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相彬,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涛,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

被告耿淑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军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军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建军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建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建军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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