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30号 原告王蔚波,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樊国宾,社长。 被告河南省郑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保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蔚波诉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河南省郑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蔚波于2015年5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蔚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蔚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蔚波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