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知民初字第582号 原告河南省豫兴热风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世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宪勇,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剑超,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系河南省豫兴热风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彦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卫峰,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维汉,男,194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卫峰,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子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宏斌,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系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宏斌,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系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豫兴热风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宏瑞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陈维汉、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酒钢集团筑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豫兴热风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省豫兴热风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豫兴热风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河南省豫兴热风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