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6号 原告郑敏杰,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超然,该中心员工。 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懿,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昊,市政府法制办。 委托代理人王珂,市政府办公厅。 被告河南微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亚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敏杰诉被告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被告河南微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敏杰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敏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敏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敏杰负担。 审 判 长 赵 磊 审 判 员 龚 磊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