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457号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郭兆旭,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丽勤,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东阳,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海峰。 被告郑州北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兴,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诉被告李海峰、郑州北洋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于2015年6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