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郑知民初字第923号 原告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高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忠阳、王惠林,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珍珍,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增超、赵红波,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诉李珍珍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6.81元,减半收取318.4元,由原告绍兴市以斯帖家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