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458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魏琳涵,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亚杰,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恒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平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孔顺,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冰,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景安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龙。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刘婉华,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汉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牧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河南恒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景安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汉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审判员 孙召鹏 审判员 龚 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