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357号 原告魏玉峰,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五巷1号院8排10号。 委托代理人何伟、高倩,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华夏搬家有限公司。 原告魏玉峰诉被告濮阳华夏搬家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魏玉峰在本案中起诉的被告名称为濮阳华夏搬家有限公司,但未能提供被告合法存在的证据,无法证明所诉的被告为明确具体的民事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魏玉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