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65号 原告马杰,男,1971年4月1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系马杰之哥。 被告新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刘学敏,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利,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广播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刘学敏,台长。 被告郑州康生源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战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杰诉被告新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新郑市广播电视台、郑州康生源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杰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杰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