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60号 原告马杰,男,1971年4月1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刘玉芝,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回族,系马杰之哥。 被告巩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法定代表人逯熙鹏,局长。 被告巩义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逯熙鹏,台长。 被告巩义市汇丰药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杰,总经理。 被告巩义市汇丰药品有限公司人民药店。 法定代表人李明霞,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杰诉被告巩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巩义电视台、巩义市汇丰药品有限公司、巩义市汇丰药品有限公司人民药店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杰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杰负担。 审 判 长 王富强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