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翔先,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德意文具用品商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德意文具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富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