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05号 原告陈春鸣,男,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亨彦,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社长。 被告耿淑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鸣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鸣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春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春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春鸣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