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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春鸣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05号 原告陈春鸣,男,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亨彦,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社长。 被告耿淑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鸣诉被告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05号

原告陈春鸣,男,汉族,1967年7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亨彦,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社长。

被告耿淑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鸣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鸣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春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春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春鸣负担。

审 判 长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