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879号 原告大连洛可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禹。 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春丽,女,1989年8月12日生,汉族。 原告大连洛可可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可可公司)诉被告赵春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可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赵春丽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可可公司诉称:一、原告在摄影服务上拥有“洛可可”商标专有使用权。原告在第41类摄影等服务上享有“洛可可”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2012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6日。经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许可,原告在第41类摄影等服务上享有“Rococo 洛可可”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自201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2日止。二、被告侵犯原告“洛可可”商标专有使用权,及“Rococo 洛可可”商标专有使用权。被告赵春丽在其开设的摄影工作室的牌匾、店内装饰、室外宣传广告、宣传材料、网站网页上擅自使用原告的商标标识。三、被告使用原告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中典型的商标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商标的独家专有使用权。被告在其摄影工作室招牌标注“洛可可”、 “Rococo 洛可可”,同时在摄影工作室服务用品上标注“洛可可”,在其宣传网站网页上使用“洛可可”标识,这种使用方式完全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被告使用“洛可可”、 “Rococo 洛可可”标识的摄影工作室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均为“摄影”服务,为相同服务。四、原告“洛可可”、 “Rococo 洛可可”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原告大连洛可可婚纱摄影公司前身是大连市中山区洛可可摄影会馆,该会馆成立于2010年3月,现总店位于大连市中山区友好广场,总面积有4000平米,地下室一层为员工休息区,一楼为接待区、展示区,二楼为礼服区、接待区和工作区,3楼为礼服定制专区。公司在大连著名的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老虎滩渔人码头和著名的旅游胜地海南三亚市两地设有豪华拍摄基地。大连摄影基地坐落于老虎滩与人码头,占地面积6000平米,大型韩式、欧式实景建筑,斥资5000万。位于著名旅游城市海南三亚市的洛可可国际摄影基地,独家拥有两栋四层海景别墅,总面积10000平方米。是目前国内同行业中首屈一指的高端婚纱摄影基地。原告于2012年10月最新开发私家海岸—金澜岛。于2013年斥资千万,精心打造了三亚新片场—中国空中花园。原告公司在职职工近300人,有大连总店、礼服馆、大连站前店、大连渔人码头摄影、三亚摄影基地五大实体店。为了推广公司品牌,高价聘请巨星大S、何润东代言。随着时代发展,原告公司不断努力迎合大众需求、做个性化服务,现今单网上投资宣传费用就已经达到300万/年。宣传平台有企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app开发、后台系统开发、百度竞价、网盟、大众点评、久久婚庆、淘宝、天猫及中国三分之二的城市行业论坛网站等。原告公司网络推广团队人数达到30人以上,因此目前原告婚纱摄影在网络上积累了巨大的客户资源与强大的自身品牌知名度。五、被告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擅自使用原告拥有专有使用权的注册商标,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停止商标侵权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被告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原告洛可可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1、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2014)大中证民字第1253号公证书;2、国家商标局第9563843号商标注册证。 第二组:1、大中证民字第1252号公证书;2、国家商标局第7891453号商标注册证。 第三组:1、商标使用权授权书(第9563843号商标);商标使用权授权书(第7891453号)。 第四组:(2014)大中证民字第1193号公证书。 第五组: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经字2636号公证书。 第六组:1、公证费票据,显示支出公证费3000元;2、律师费发票,显示律师费为9900元,;3、差旅费票据,合计金额3740元。 被告赵春丽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瓦房店市传记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记摄影公司)在第41类服务项目上享有第9563843号“洛可可”文字商标的商标权。该公司在第41类服务项目上同时享有第7891453号“Rococo 洛可可”文字商标商标权。2012年6月27日,传记摄影公司与洛可可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权授权书》二份,授权洛可可公司在摄影行业独家使用其第7891453号“Rococo洛可可”商标及第9563843号“洛可可”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 2014年6月18日,传记摄影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建平在大连中山区公证处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在该公证处上网登录百度网页,依次输入关键词“洛可可摄影”“郑州洛可可婚纱摄影”搜索后,链接到“郑州洛可可婚纱摄影工作室-好婚礼婚庆网”页面,显示“郑州洛可可婚纱摄影工作室”,地址为管城区紫金山路东大街交叉口中原珠宝城、紫燕华庭B座701室,电话为0371-55007277。 2014年8月12日,王建平在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至郑州市航海中路与大学路交叉口的万达广场13号楼19楼摄影取证。现场见到该层电梯门口旁边摆放有一块印有“洛可可婚纱摄影二七万达广场13号楼1903”字样的展板,电梯门口墙上挂有“艾丽婚纱摄影会馆 Rococo wedding photo”字样的板块,在1903室门前右侧墙上粘贴有一张标有“洛可可婚纱摄影会馆 Rococo wedding photo”字样的板块。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4)郑黄证经字第263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告提供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本院予以确认:1、工商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郑州二七区艾丽婚纱摄影工作室,负责人赵春丽,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8号13号楼19楼1903室,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注册资本2万元。 2、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2014)大中证民字第1253号公证书,公证证明所附第9563843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该商标证显示“洛可可”文字商标商标注册人为传记摄影公司,有效期为2012年6 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核定服务项目范围为第41类的学校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出借书籍的图书馆;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摄影;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动物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经营彩票(截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