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知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宝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蓝雪。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维伟。系诸暨市王家井旺旺食品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维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善奎 审 判 员 沈和平 代理审判员 周 荧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