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知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大富豪娱乐会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西路1号。经营者:项洪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总干事。 上诉人诸暨市大富豪娱乐会所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知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诸暨市大富豪娱乐会所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诸暨市大富豪娱乐会所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诸暨市大富豪娱乐会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 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