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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迅腾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9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迅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118号余窑社区办公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窦月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兵,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9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迅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王陵路118号余窑社区办公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窦月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兵,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亮,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北路435号和丰创意广场创庭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祝佳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

上诉人徐州迅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迅腾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5560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简称成功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享有电视剧《女人的战争》(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迅腾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狐公司)合作,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其行为构成侵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8万元、合理费用4000元;2、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迅腾公司原审辩称:我公司网站上播放涉案电视剧,是通过注册搜狐视频开放平台,获得了搜狐频道输出的服务,而且在播出后我公司也从未接到成功公司的权利通知,因此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不同意成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

搜狐公司原审辩称:我公司获得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本案中涉案电视剧系在迅腾公司网站下播放,与我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电视剧片尾显示:联合摄制:上海亿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邦公司)、三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湘公司)、上海云飞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飞扬公司),联合出品:云飞扬公司、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公司。

(苏)剧审字(2009)第012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记载,涉案电视剧共33集,制作机构为南京广播电视台,合作机构为云飞扬公司。

2009年12月1日,亿邦公司出具《声明》,表示就涉案电视剧仅享有署名权,无其他著作权及相关财产性权利。

2009年12月1日,三湘公司出具《说明》,表示就涉案电视剧仅享有署名权,无其他著作权及相关财产性权利。

2009年12月1日,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说明》,表示其仅享有涉案电视剧的署名权,无其他著作权及相关财产性权利,片尾出品单位之一的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公司即为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南京广播电视台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及制止侵权的权利、转授权权利独家授予云飞扬公司,期限自2009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09年12月2日,云飞扬公司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独家授予成功公司,包括制止侵权的权利、转授权权利,期限自2009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2年9月20日,经成功公司申请,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对相关网页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8101号公证书对公证过程记载如下:网址为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迅腾公司,在地址栏中输入该网址,地址跳转到“www1.vod165.com”,进入网站首页,点击“电视剧”、“正片”,在检索结果中点击“女人的战争”,进入涉案电视剧第1集播放界面,播放框左侧显示视频列表,分别点击视频列表中的“女人的战争第11集”、“女人的战争第32集”,播放涉案电视剧相应剧集,播放页面地址均为“www1.vod165.com/play…”。页面上方显示“vod165.com新时空影院”,视频左上角显示“搜狐视频”。该公证书同时还对其他影视作品进行了公证保全。

迅腾公司与搜狐公司对该公证书真实性予以认可,迅腾公司主张其系通过注册搜狐视频云平台获得搜狐公司的授权,相应视频系链接自搜狐视频,搜狐公司则对此予以否认。

为证明其主张,迅腾公司提交了搜狐视频开放平台的注册过程说明以及迅腾公司注册搜狐视频平台时的页面截屏,其中注册页面显示“API管理﹥应用申请”,应用名称为“新时空影院”,页面下方显示“修改与申请”按钮,搜狐公司的注册说明中相应页面亦显示“修改与申请”按钮,并在下一步中显示点击该按钮后出现的页面。迅腾公司表示其提交的注册页面即为注册成功后的页面。迅腾公司还提交了包含有程序源码的光盘,以证明搜狐公司开放平台提供了接口程序源码,通过页面注册即获取该程序并可调用播放搜狐视频的影视内容,该光盘中还包括其他四个网站内容,迅腾公司表示上述网站也通过接口程序使用搜狐公司网站内容。迅腾公司另提交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5032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搜狐公司自认曾公开面向社会邀请用户注册搜狐公司提供的开放平台即达成合作,并通过注册即提供一系列开放接口程序,可以通过注册获取影视作品等。成功公司对迅腾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予以认可,搜狐公司则表示其未查询到迅腾公司及上述四个网站注册的信息,用户通过注册搜狐开放平台可自动获得key值,而迅腾公司提交的光盘中并无key值。

搜狐公司主张其就涉案电视剧取得了相应授权,为此提交了成功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显示授权节目为涉案电视剧,授权权利为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范围中约定在被授权单位平台(指被授权单位及其关联公司拥有的客户端软件和网站、、、、等)上向用户提供视频点播或下载等服务方式,被授权单位不得在上述平台之外的任何地方使用,包括连接、嵌入、跳转、内置、二级域名等合作方式。成功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本案中对于涉案电视剧的使用超出了授权范围。

成功公司主张其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未提交相应证据。

上述事实,有成功公司提交的音像制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说明》、《声明》、《授权书》、公证书、迅腾公司提交的光盘、网页打印件、判决书、搜狐公司提交的《授权书》及原审法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