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浙绍知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雄城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诸三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孟章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东洲街道东洲工业功能区五星路8号。 法定代表人:张樟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计欣、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诸暨雄城物资配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知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明,上诉人诸暨雄城物资配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诸暨雄城物资配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诸暨雄城物资配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 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