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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绍兴市东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与绍兴市东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浙绍知初字第496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浙绍知初字第496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东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191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东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东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东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东普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善奎

代理审判员  周 荧

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金燕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