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浙绍知初字第494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剑凡。 被告:黄剑杰(绍兴市越城区杰之城电脑商行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剑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剑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剑杰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剑杰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秦善奎 代理审判员 周 荧 代理审判员 张万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金燕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