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菏知初字第19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春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众信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相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单县众信家电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秋桦 代理审判员 梁春丽 陪 审 员 李 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