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菏知初字第93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长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新锋,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大义镇汇海加油站。 负责人:陶志海,该加油站投资人。 被告:陶志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因与被告巨野县大义镇汇海加油站、陶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侯新锋到庭参加诉讼,巨野县大义镇汇海加油站、陶志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起诉称:原告是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负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油品并使用其商标及企业名称。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更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自己经营的加油站的罩棚等位置绘制使用与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图案标识及文字,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相关利益,也误导了消费者,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3.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巨野县大义镇汇海加油站、陶志海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息两份。拟证明2014年5月9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2014年5月13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 证据二、菏泽市曹州公证处(2013)菏曹州证民字第1371号公证书,拟证明:1.公证书附有的第1385942号“”商标、第1948357号“”商标、第1948353号“”商标经过公证处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证明上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公证书附有经过公证处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石化集团综合授(2010)63号《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授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包含本案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以及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行使向司法部门诉讼的权利。 证据三、菏泽市曹州公证处(2010)菏曹州证民字第1603号公证书。拟证明:1.公证书附有第5992265号“中国石化”文字商标经过公证处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公证书附有经过公证处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石化集团综合授(2010)179号《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授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使用上述注册商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授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行使向司法部门诉讼的权利。 证据四、菏泽市曹州公证处(2013)菏曹州证民字第1141号公证书。拟证明:1.公证书附有经过公证处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石化股份综合授(2012)78号《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使用第4638026号易捷图形“”商标、第4683311号易捷“”商标注册商标;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行使向司法部门诉讼的权利;2.公证书附有经过公证处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石化股份鲁企(2012)70号《关于授权各市公司使用“易捷”商标的通知》复印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授权各市公司包括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菏泽石油分公司使用第4638026号易捷“”商标、第4683311号易捷“”商标注册商标;授权权限同石化股份综合授石化股份综合授(2012)78号《授权委托书》一致。 证据五、菏泽市曹州公证处(2014)菏曹州证民字第1992号公证书。拟证明:公证书所付照片显示,该加油站在加油站的罩棚、站内办公用房墙壁上、路边灯箱广告牌(品牌柱)上使用了与原告的第1385942号商标、第1948353号商标、第1948357号商标、第4638026号商标、第4683311号商标、第5992265号共六个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标识图案和文字。 证据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石化股份鲁企(2012)827号文件。拟证明:原告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下属单位(分公司)。 证据七、被告工商设立登记情况。拟证明: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的加油站为被告的加油站,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陶志海。 被告巨野县大义镇汇海加油站、陶志海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反驳证据。 根据原告的举证及庭审调查情况,确认以下事实: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于2000年4月14日,注册了第1385942号“”商标,商标的有效期自2000年4月14日至2010年4月13日止,2010年6月2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2002年10月28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注册了第1948357号“”商标、第1948353号“”商标,商标的有效期自2002年10月28日至2012年10月27日止,后该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止。2009年1月7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第4683311号易捷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9日止。2008年12月14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第4638026号易捷图形“”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止。2010年2月28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注册了第5992265号“中国石化”文字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上述六个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37类,包括车辆维修、车辆加润滑油、车辆加油站等。 2010年3月16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授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使用“”、“”、“”注册商标;授权范围包括: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行使向司法部门诉讼的权利。2010年7月27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授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使用第5992265号“中国石化”文字商标;授权范围包括: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行使向司法部门诉讼的权利。2012年6月11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使用第4638026号易捷图形“”商标、第4683311号易捷文字“”商标。授权范围包括: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行使向司法部门诉讼的权利,被授权人转授权其下属单位使用并保护商标;2012年7月31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授权其下属单位使用上述“”、“”商标,授权内容同2012年6月11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内容;2012年7月31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发石化股份鲁企(2012)827号文件,文件显示原告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下属单位(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