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淄民三证保字第6号 申请人:曹连涛,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杨兵,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曹连涛因与被申请人杨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曹连涛称:申请人依法享有名称为“负筋用砼垫块(马蹬1)”(专利号ZL20103016××××.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杨兵生产、销售与申请人前述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其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以查明侵权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连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即日起查封申请人曹连涛的担保财产(车辆型号为BMW7251LL、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鲁C×××××的小型轿车一辆)。 二、对被申请人杨兵的经营场所内涉嫌侵犯申请人曹连涛专利号为ZL201030165523.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相关产品以查封、扣押、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申请人曹连涛负担。 审 判 长 吕桂欣 代理审判员 史玉芬 代理审判员 史华振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