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4114号 原告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20,RueEugèneRuppert,L-2453卢森堡大公国。 法定代表人雷蒙德·克雷维尔,授权签署者。 委托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移团,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 第三人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苑6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许清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青林,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移团、第三人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移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王世洋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