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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与宋移团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4114号 原告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20,RueEugèneRuppert,L-2453卢森堡大公国。 法定代表人雷蒙德·克雷维尔,授权签署者。 委托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中民初字第04114号

原告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20,RueEugèneRuppert,L-2453卢森堡大公国。

法定代表人雷蒙德·克雷维尔,授权签署者。

委托代理人孔繁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移团,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

第三人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苑6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许清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青林,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移团、第三人京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移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英威达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宋晖代理审判员王世洋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        原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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